2007年1月15日 星期一

令人傷痛的社會新聞

覺得非常傷痛的原因是:一位熱心助人、好打報不平的學生,竟然選擇以死明志!

看到她的遭遇,想想自己在那樣的年紀和情況下,也很可能做出同樣的行動。

面對無心惹起的糾紛,面對不熟悉的法律程序,面對比自己有權有勢者的逼迫,不要說憂鬱症患者,一般自尊心比較強的孩子,都會感到壓力大到無法承受,想要做出強有力的反抗行動。

有人會說,這女孩太傻了。有人把她的自殺原因推給憂鬱症。但是從許多同學同仇敵愾的反應來看,她的手段雖然絕決,卻是明顯的死諫,期望能解決學生在外租屋被欺壓的問題、希望看到法律保障弱勢而非做為壓迫無力者的工具。

她的死,盼能真的造成一些良好的改變。

希望這所大學能更有效地幫助學生處理租屋問題。不能提供足夠宿舍的大學,應該有責任幫學生找到安全又有保障的住宿地點,最好是由學校向民間租屋再分配給學生住。

另一方面,關於上法庭,我想一般人都很怕的。這個女生不等審判結果,就先感到絕望,這絕不是個案而已,而是很多守法百姓的感受。看來,學校教育一定得加強法律常識,教人如何保護自己,如何維護權益,更重要也更難的,是教人信賴法律與法曹。

此外,也很期待在教導關於法律的常識時,應該建立一個觀念:「官司打輸了,並不代表你就是惡人」。這位YCN所留的最後的話語中,最令人同情卻無法贊同的是她對這場官司的看法:「審判的結果 就是對與錯 是與非的答案 我輸了 就代表 他是對的 我是錯的 他是好房東 我是造謠者 」。這種看法,真會害死人。

如果這個女生不自殺,或許這事不會廣為人知。若她活下來,努力打官司,會不會也有得到正義的機會?

不知道法律人對此案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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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讓我聯想到不久前坐國光號看到的一齣瑞典片(片名不知,若有人告知不勝感激):一個芬蘭裔小女孩在學校和教國語(瑞典語)的校長發生衝突,校長的處置相當不公,逼她道歉,她拒絕像其他人一樣屈服,以不吃學校提供的午餐來抗議,時時跑到沼澤地去懷念死去的父親。後來她又在一次和校長衝突後跑到沼澤地,校長明知可能發生危險卻棄她不顧,她被母親和另一位老師救起後,再回到學校,原本不敢反抗的妹妹率先支持她罷吃午餐,其他的孩子紛紛跟進,最後校長不得不向她道歉。

電影的結局是有點太過理想,是為了安慰看電影的人吧。那位貧窮而不得不仰人鼻息的女孩,卻堅決要保有自尊,在真實的人生中,必定會受到更多的考驗。這種現實,真是令人痛苦。

為什麼要為自認為沒做錯的事道歉?一句道歉或許不傷皮肉不損金錢,卻嚴重戕害心靈,讓寶貴的自尊成了糞土。

年紀大了,思考變得比較現實,我會勸人要識時務,識時務不是懦夫。不過,心底深處,還是覺得反抗遠比屈服來得好。面對比自己強大有權勢的人欺凌,在壓力下低了頭,一定會恨自己一輩子,再也無法自豪地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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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懶人包中找到這位自殺女生所留的最後感想,特錄於此:

作者 ycn ( 也無風雨也無晴 )                            看板 talk        

標題 [重要] 我是歪熙恩 無奸到的事我需要幫助                             

時間 2007/01/04 Thu 15:33:32                                             )

當我知道被告時 相當錯愕 可是我並不害怕 也不後悔貼文
因為我知道我說的是真的 我是出自關心同學才這麼做的
所以 如果我輸了 也是我自找的

大家也許都認為 他不能告我什麼
可是一來我對法律認識有限度
二來 也許他會在法庭以外的範圍對我造成威脅或壓力
這一點我有收到語焉不詳的暗示
所以開庭與否 勝算機率 坦白說 全部沒把握 也都不知道

我很謝謝同學們的加油打氣跟關心
不過目前在對抗整件事情的 殘酷的說 只有我一個人

如果敗訴了 對於我以後想考司法人員的未來也會有極大影響
其次是 我很不想把我的遭遇擴及放大 但是輸了的話
那些被他欺負過的學長姐算什麼呢 以後又讓他繼續下去嗎

審判的結果 就是對與錯 是與非的答案
我輸了 就代表 他是對的 我是錯的 他是好房東 我是造謠者
而不是我能夠在這裡提醒關懷日後的學弟妹的
那以後的學弟妹們怎麼辦
還要再一大堆人跟我或之前學長姐有一樣的遭遇嗎
他的招數還多著

我一個人輸 是我一個人輸的事情 既然話是我說的 我會自己負責承受

我有收到消息是他還會有對我更不利的動作 無論法庭內外
而我的態度也是絕不退讓 我不打算庭外和解 至於他威脅我人身安全 再說吧

我真的不想要在這件事上屈服 雖然官司是我跟他
可是我不覺得我只是為自己在爭取
所以我不要退讓

也許有人不以為然 甚至嗤之以鼻
也感謝鼓勵我為我加油祝福的朋友
無論如何 最後謝謝大家看完

也希望 如果你能提出幫忙 不管是實質的 還是一聲加油 都會讓我繼續勇敢
我希望 也有人可以站出來 我會站在他前方擋子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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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補:新聞剪報

一句「吳老奸」惹禍 案未結人先死
聯合新聞網╱記者劉明岩、田俊雄/花蓮縣報導 2007-01-16 02:32
 

「開庭時,我告訴房東,就算告贏了,你也會很慘;沒想到,楊姓女生卻自殺死了,結果更慘!」偵辦東華大學學生楊超甯被房東控告妨害名譽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張立中,昨天恰巧又相驗楊超甯屍體,十分難過。

「她在網站上對房東的批評,或許只是善意的評論,是不是構成誹謗,還需進一步了解。」張立中說,開庭時楊超甯沒講幾句話,上周寄了些證據到地檢署,沒想到案子還沒偵結,她竟然尋短了。

住台北的吳姓房東說,去年三月看到東華大學「東方小城」BBS站有影射罵他是「吳奸頭」的標題才告到學校;因校方保護學生,沒有指出是誰,才又向檢方申告。

吳姓房東分別向北檢及花檢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併案由花蓮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透過電腦網路帳號資料查出留言者資料,楊超甯是第一個被查出身分的留言者。

張立中說,本案偵查時,為避免原告與被告發生摩擦,第一次傳喚吳姓房東,第二次是兩周前傳喚楊超甯,本案還未偵結。楊超甯在開庭時表示,不認識吳姓房東,而吳姓房東在東華大學很有名,她提醒同學、學弟妹租房子時會遇到一些問題,不是針對吳姓房東,而是舉「吳老奸」的例子。

張立中表示,開庭時,楊超甯的情緒很穩定,看不出有憂鬱症的樣子;當聽到楊尋短的消息,「震撼而難過」,並檢視在偵辦過程中有什麼環節沒注意到。

他曾勸過吳姓房東,但吳似乎沒有撤回告訴的意願,他也就不便要楊超甯道歉。

對於吳姓房東在媒體上自稱,本案共有十八名學生挨告,只有楊超甯不願道歉,他才堅持不願撤回告訴;張立中說,到目前為止,還未見到吳姓房東撤回對其他被告提控的聲請。

女大學生上吊餘波蕩漾 學生要求校方盡責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1-15 17:55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十五日電)國立東華大學一名楊姓女學生於日前在宿舍上吊身亡,校內部份學生不滿校方指稱楊姓女學生疑似憂鬱症病發的說法,今天下午在學校行政大樓草坪靜坐,提出六點聲明要求校方接受,東華大學副校長張瑞雄表示,校方接受學生表達的意見,並將全力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針對楊姓女學生上吊身亡事件,部分東華的學生不滿校方對外指稱,可能是憂鬱症病發和租屋糾紛等原因造成悲劇,今天下午聚集數百人在行政大樓草坪靜坐,並提出七百多人連署的聲明書要求校方承諾。

靜坐的學生要求校方應設立﹁學生住宿服務組﹂,並建立校內危機協助機制,且對於學生的法律糾紛,校方應聘任專業法律諮詢人員,以提供學生確實有效的幫助,而校方應正視對於學生課外生活的責任,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後才處理。

張瑞雄則是到靜坐現場表達關心,他表示,校方的學生事務處生活組是專責輔導外宿租屋的單位,且學務長和相關人員都會於每學期初拜訪學校附近的房東,以瞭解校外租屋的實際情形,只要學生尋求校方協助,都會列案辦理。

他表示,校方接受學生表達的意見,校長黃文樞晚間除將前往殯儀館探視楊姓女學生的家屬外,並將和學生座談說明校方的具體處理作法,往後校方將再加強學生生活的輔導,以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完成女兒遺願 楊父挪善款設租屋網

TVBS 2007-01-16 21:19

東華大學楊姓女學生,因為在網路上宣傳要大家小心壞房東,沒想到卻惹上官司,最後上吊自殺,她的父親原本不諒解,現在卻決定完成女兒遺願,不但把女兒積蓄和奠儀捐給學校,幫住租屋學生,還打算成立租屋網,像崔媽媽租屋中心一樣,幫學生解決住宿問題。 楊姓女學生的哥哥下午到妹妹的宿舍收拾遺物,看到有2位同學,站在外面默哀,讓他很感動,哥哥從妹妹房間拿出天竺鼠,和兔子,他說,這些都是妹妹的最愛。女學生哥哥楊超智:「就..請同學幫忙照顧..。」 東西運回家裡,這裡是爸爸和哥哥住的地方,3坪大的房間,只有一張小床,和簡單的家具。籃子裡,就幾雙碗筷。楊家3口每個月,靠哥哥在學校當專案助理的2萬2過活,日子清苦,但沒人有怨言。 女學生自殺後,各界湧入捐款,爸爸卻是尊重女兒遺願,把錢捐給更需要的人。女學生父親楊健志:「我們盡量完成她心願,用她的名字,紀念獎學金的方式,學生面臨法律問題,可以從這裡獲得幫助。」 由於楊姓女學生,生前就是為了同學的租屋糾紛,而惹上官司,現在他走了,家人決定完成他的遺願,把女學生的存款、和奠儀捐給學校,讓碰到租屋糾紛的學生,當成打官司的補助。 楊家人還計畫成立租屋網,過濾惡質房東,保護東華大學的學弟妹。楊爸爸說,能為女兒做的就是這些。

28 則留言:

  1. 聽說那位房東揚言,只要道歉就撤回告訴,(雖然檢方還沒有證實這點),結果18位學生裡面,17位道了歉, 只有楊同學堅持「永不妥協」,她的走上絕路,我想,某種程度上,是感受到這種「寒冷的孤獨」吧?

    關於憂鬱症,我還算有點心得,覺得這都是果,而不是因.旁觀者把自殺者放棄生命的理由,丟給憂鬱症三個字來交代,可能太過含混,在防制自殺的作為上留下漏洞....

    PS:
    昨夜裡本來也有所感,寫了一些東西,關於這位自殺的女孩,後來自己越看越灰暗,寫不到一半就放棄了,覺得自己還是保持,搞笑的這半邊人格旺盛一點比較好,因為剩下的那半邊太過暗淡....我可能算分裂人格的典型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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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到一個東華的學妹走上這條路,感覺真難過,
    不過東華附近的租屋問題一直很多
    學校也沒有很好的協助處理,
    (我在唸書的時候,也出現蓮緣的問題,還有所謂統包超商樓上的問題)
    若說要把她的死因都歸咎於憂鬱症,也有點太不負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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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真是巧合,我前陣子也是在國光號上看完這部電影,也參受感動,回家後我特地去找了這部片子的資訊,後來找到了,分享給Judy...這部片子是瑞典片,片名就是小女孩的名字:Elina,中文片名為:我很想你.出處:http://elina.kingnet.com.tw/elina_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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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部電影我也有看
    不過沒看到樓上講的片名
    還真的忘記叫做什麼了

    有時候看到這種新聞
    真的嘆一口氣覺得這個社會病了
    社會價值觀被扭曲了
    真正的好人總是那些活的很辛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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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謝Huiun告知這部電影的名字。很值得看的好電影。

    整天被這個女學生自殺的新聞牽引著,心情很悶很難過。看到東華的學生有一些行動,希望能堅持下去,真的促成一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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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是部某大學的畢業生,我們學校附近租屋問題也是時有所聞。惡房東欺負學生的招數很多,最常見的就是用人身安全來恐赫房客或傳播不利他的消息的人了。楊同學會走上絕路我看應該不只是因為上法庭的壓力,而應該是被惡房東恐赫要對她不利才是真正原因。既然你要找人殺我,我就先死給你看吧!反正台灣社會真的是病了,才會到處都有這些可惡的傢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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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Lulu 的回應不無道理。楊同學並不怕上法庭,她是氣房東的欺凌恐嚇。
    我覺得這更顯示我們社會的法律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用,法治教育太欠缺。惡房東可以讓檢察官查出網路上匿名學生的身分,學生卻無法仰賴法律保護其不受恐嚇。加強權利意識教育,加強弱勢團體的法律扶助,這應該是可以改變的。

    此外,校方未能提供即時的法律協助,未能在學生遭恐嚇時介入保護,實在說不過去。

    至於說「反正台灣社會真的是病了,才會到處都有這些可惡的傢伙啊」,我覺得我們該找出病因、找出對付可惡傢伙的方式,而不是哀嘆無奈。這類惡人在任何社會任何時代都存在,怎樣利用制度與社會群體力量來制止其惡,是我們該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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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必需說,這個自殺者太弱智了。她的官司都已經進入實質司法程序,她卻沒有好好利用網路資源詳查妨害名譽的法理及判例,或者找個律師。都唸到大學了,再怎麼說不能稱「弱勢」了。有空在BBS上打字,經營部落格,卻不用Google自我學習,講不過去了。

    妨害名譽約略分成兩種;一是刑法310條誹謗罪;簡單說基於憲法言論自由,除非你公然散播於眾的文字言語是「百分百出於杜撰」,你只要舉證確有其事,或你從種種事證研判,你相信可能有其事,且與公眾利益有關,不然這毀謗罪不容易成立的。

    二是309條公然侮辱。這位女同學犯的其實是這條!說人是「X老奸」就是百分百公然侮辱(威脅跟對方母親發生性關係的各種三字經也是)。檢察官(法官)只要確定被告真有寫過此句,且指向明確到這位房東,大概就成立了!不管這位房東到底是不是作奸犯科該不該罵,也不必研判前後文,光這句就夠了!

    這位女大學生搞不清楚「公然侮辱」的定義,還呆呆地以為如果房東勝訴就代表房東是對的,她是錯的。還自嘆社會沒有公理正義。她錯了,她錯在她自以為有用髒話罵人的言論自由。

    如果我是這位女學生的法律顧問,我會力勸她針對「X老奸」一詞道歉並收回;但她文章中關於房東的惡形惡狀描述不必收回,只要有人證事證,這位房東在法律上,無法告贏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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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Kai-shao 的提醒及提供的知識是極重要的。但是用「這個自殺者太弱智了」是不是也可能構成「妨害名譽」?(請原諒我這麼說,只是想凸顯這類法律追訴和社會常態的落差。)

    在BBS上,或是其它網路書寫,我們會很自然地用平日講話的方式來我手寫我口,而日常生活用語,絕對少不了給人取代號、用一些可能有貶義的字眼來論斷人。要時時留意自己的用語是否已經觸法,並不容易。很多有問題的字眼,是大家常用的,但是聽者有心說者無意,就出問題了。

    楊同學的訴訟官司,其實應該可以作為BBS發言規則的參考資料。若她真的敗訴,網路的言論自由概念應該會受到一些影響。

    看「懶人包」中楊同學的留言,她提到有找律師協助,也廣泛收集對自己有力的證據。我想她並非沒有在這方面盡力。但若照 Kai-shao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她顯然必須向原告道歉並收回侮辱性字眼,這看似簡單的動作,一個自尊心很強、不夠世故的人卻是很難做到的。

    對任何明顯的惡行都不能夠用侮辱性字眼痛罵,這其實是很違反人性的,需要很多的自我要求和修為才做得到。當我氣到必須用詈罵的方式來表達時,要我去「道歉並收回」,我會覺得不如死了算了。這是我對楊同學的「同理心理解」。

    不過,法律既然如此規定,只好遵守這種遊戲規則,儘量提醒自己別做特定人身攻擊,罵了人就要有低頭道歉的準備,甚至得面對被起訴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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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罵人」與「評論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會造成對方不快。

    以下是造句示例,這些示例都會造成你judie35的不爽,但不見得每句都會觸法:

    1.「我非常討厭judie35的部落格」:這句話,嘿,不構成公然侮辱,因為喜惡是個人的自由,也是言論自由。

    2.「judie35是王X蛋!」:嘿!這句是100%公然侮辱了!

    3.「judie35昨天去搶台灣銀行台南分行,槍殺行員,豬狗不如,人神公憤!」:嘿!這句是100%「誹謗」,因為你沒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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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弱智」也者,不聰明也。這是接近客觀描述的用語;跟「王八蛋」、「X你娘」的又有差距。如果我因這兩個字上法庭,我會向檢察官、法官解釋,這裡就不解釋了。

    再者這位女大學生在法律上還有一個極不利的地方,她根本不是當事人,她並沒有向那位房東租過房子。

    刑法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或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他真的有向那位房東租屋而發生不愉快,上網路指責房東者,可以引用第一款,在法庭上說明他是當事人,是基於「自衛、自辯」,即使用了「X老奸」三字,很可能會獲不起訴處分。

    這位女大學生不具此資格,更使她在法庭上處於不利地位!

    無論這位房東接不接受女大學生的道歉,如果在法庭上這位女大學生表達悔意及願意道歉之意(針對X老奸之類侮辱性詞語即可!),檢察官還是有可能不起訴處分的。

    這位女大學生不知自己堅持行為可能造成的結果,還恣意而行,可以想見,她在法庭上的態度就是「我就是要侮辱這個可惡的房東,怎樣!」,就算檢察官、法官想幫她,同情她,都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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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拿我當例子沒關係,但是提到這位女生時,是否能多一點體恤?畢竟她已不在,對於逝者應有一分敬意。

    我想哪些語言構成侮辱,應該有很廣的認定空間。比如說,很多人動不動把三字經或一字真言掛在嘴邊,當成一種感嘆辭或發語詞,並無侮辱人之意。像我這麼容易被得罪的人,很可能你說我像某個我所厭惡的政治人物,我就覺得受到侮辱了。

    此外,我也不覺得這位女生完全不適用「以善意發表言論」,她只是轉述她所得知的資訊,為何不適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畢竟我們都不知道訴訟的真正內容,不便再討論,法律方面的討論就到此為止吧。

    有心繼續關心此事真相與發展的人,我推薦有一份心,「靜」一份力 討論區,很用心收集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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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今天趁著開會時問隔壁的同事,知不知道有一位女大學生自殺?回答說,已經是好幾天的新聞了,那位女學生有憂鬱症。我說,應該跟什麼房東的官司有關吧?回答說,就是因為有憂鬱症才無法承受壓力。???因為我這幾天沒什麼看電視跟報紙,是來這邊才知道的,不過看來應該有很多人把這位女學生的自殺歸因於憂鬱症,至於那個惡房東,大概沒人理吧?唉。沈重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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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penof由此事件討論學生租屋問題,這篇無殼蝸牛很值得一讀。這篇文章下方的Kiki回應提到學生組織的角色和力量,這是一個應該要繼續探討的議題。盼這個事件若能促成學生力量的組織化與運動的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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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看到楊家人處理女兒身後事的方式
    看來父女都是有風骨的人
    多謝版主提起這個事件
    在此留言向楊家人致意
    也希望東華學生組織能有所動作

    17個學生中 還好還有一個女生不肯妥協
    然而 唯一硬頸者 選擇把脖子套進繩圈裡...
    希望
    逝者安息
    生者不要忘記
    不要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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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我看了幾天這則新聞的發展,也剛剛看完TVBS訪問過世者的父親與兄長,加上今天媒體討論阿珍疑似罹患憂鬱症無法出庭,藍營有位立委就諷刺:送他sogo禮券他就會好了!想藉這個地方說一些想法.我想,關於自殺的原因,精神方面的病症是一個因素,但是我們絕不能因為這樣的病症就可以污名化一個人,如果認真讀過聖經的人都將可以理解,真正感動人的經文段落,都是因為他們呼應了人的情緒跟無助!誰能否認,約伯在失去一切的時候,不是處於現在人說的憂鬱症狀?誰能說大衛王在撰寫許多篇詩篇的作品時,那種骨幾乎要枯乾的感覺不是憂鬱症?或者說,保羅在哀求上帝移去他身上的刺時,禱告裡的懇求跟思索,不是陷於一種情緒的泥淖當中?我們肉體都脆弱,何況是經常的遇到打擊的精神更加軟弱,這個苦痛當中的最珍貴的禮物,就是上帝親身來過人間一次,祂與人類一樣承擔了痛苦跟死亡,最後還戰勝了一切!這是給人類最大的鼓舞跟祝福!每次遇到媒體這樣的報導所謂的精神狀況,我都很想說這個看法,對不起,借用版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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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類似學生活動想要成功,唯一要訣就是「團結」﹗ 唯一看過較為成功的就是好久以前成大學生抗議學校附近刨冰店聯合漲價,學生團結的結果就是逼出業者出面跟學生會談判妥協,雖是吃冰小事,但要做到全校學生團結一起拒吃,也著實不容易。看過最失敗的就是慈濟,為了學校規定穿制服到校(其實學校當局是代罪羔羊),學生會成員帶頭在大廳靜坐,其他大部分的學生卻當作沒看見,最後的結果就是一堆大過以及取消公費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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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ver since reading this tragedy on Judie’s blog, I’ve felt quite disturbed. Aside from a deep sense of pity toward the dead and her family, I also feel a deeper sense of unease regarding her death and how the events unraveled. It was hard to pinpoint the source of this sense of unease until I considered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the West and the East have on suicide.

    In the West, other than being a result of mental illness, suicide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a form of cowardice or admitting guilt. In the East, it seems the opposite is true, that suicide is considered a form of bravery or revealing one’s innocence. It is a form of passive aggression, in which by ending one’s own life, the person who commits suicide seeks to induce the other party’s sense of guilt through exerting societal pressure that shames the other party. A case in point is the Chinese poet Chu-Yuan, whose death by suicide was commemorated in the Fifth Month Festival. Death by suicide is not only glorified, it is also sanctified.

    I agree with the comments that a society that allows events such as this to happen is sick. However, a part of the root cause of the sickness is in the cultural values that implicitly consecrate death by suicide. Perhaps it’s time to re-tell the legend of Chu-Yuan so that his choice is questioned rather than praised. In addition, at the risk of appearing to speak ill of the dead, I think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actions (not her intelligence) of the dead in this incident, for I fear that a modern day Chu-Yuan is being cre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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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住台北的吳姓房東說,去年三月看到東華大學「東方小城」BBS站有影射罵他是
    「吳奸頭」的標題才告到學校;因校方保護學生,沒有指出是誰,才又向檢方申告。

    吳姓房東分別向北檢及花檢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併案由花蓮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透
    過電腦網路帳號資料查出留言者資料,楊超甯是第一個被查出身分的留言者。.......


    針對本文17日增補的新聞﹐我想請教具備法律知識的朋友﹐看看這名張立中檢察官
    有沒有逾越他的權限。

    就新聞來看﹐吳姓房東是先跟東華大學抱怨。但是東華大學沒有替他查出和透露在
    BBS 站上牽涉人的身份。他自己也沒有查出來。所以向法院提出申告的時候並沒有
    具體對象﹐也就是具體指出被告人。這樣子的訴訟案一剛開始能成立嗎﹖

    這檢察官還幫吳姓房東找出被告人。這很奇怪。這難道不是吳姓房東自己必須要找
    出來的嗎﹖是有人顧私家偵探私下做辨認。不然不是應該先報警﹐讓警察先處理﹐
    有蒐證指認對象後再決定是否要告﹖這涉及網路言論自由不清楚的部份。我覺得各
    位網友除了關心死者家屬外﹐應該要想想是不是只要有人向法院申告利用網路匿名
    中傷﹐法院檢察官都要替申告人查出被告人的身份﹖

    這是台灣網路個人使用者的第一件沒有了結的訴訟﹐我覺得必須把立法灰色的地帶
    理清﹐以保障網路使用者的言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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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看來我這個部落格該找位法律顧問。最近來此出沒者好像比較少法律人。

    今天和一些朋友談起這個案子,我問了類似Tony 的問題,比較有社會經驗的人告訴我說,這位房東提告後,提供了他在BBS 站上被侮辱的事證,檢察官就必需根據這些事證去做調查。查到這些人的真實身分,才能進一步去查證事實。房東是告「罵他的人」,他不一定知道這個人是誰,但是他自認權益受損,就可以告。

    網路使用者的言論權,的確沒有想像中自由。

    這裡有另外一個進行中的案例可以參考:
    http://www.hemidemi.com/bookmark/info/415864


    另外,H.S.提到東西文化對自殺現象的不同態度,頗有意思。我想所有的文化,甚至各種宗教,對自殺都有相當曖昧或兩義性的看法。在一般道德中會譴責自殺者愚昧,宗教上會說他走不出我執、將在地獄中受苦,但是對「捨身取義」、「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又都很歌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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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金溥聰狀告UDN網路城邦和蕃薯藤一事看起來對個人使用者比較“不嚴重”。意思是
    說金溥聰最終沒有告主持「YST2000的網誌」和「方齋夜話」部落格的部落客﹐而是
    告掌理侍服器的公司。

    但是楊超甯的案子就不是這樣。假定金溥聰一案是比照那吳姓房東﹐那就是檢察官
    自己動手直接去查出「YST2000的網誌」和「方齋夜話」部落格主﹐然後起訴兩名部
    落格主。Judie35 雖然說這在現行台灣的法律上是可以﹐但檢察官自己是不是太過
    主動﹖

    我在這裡所談的﹐已經不是繞在楊超甯和吳姓房東的糾紛。而是在觀察檢調
    單位針對類似的網路訴訟時﹐會直接涉入到什麼地步。

    我在道德上並不贊成在網路裡﹐只要匿名﹐就可以隨便做人身攻擊。這種告訴﹐也
    提醒媒體工作者和政客說什麼話都必須謹慎負責。但是﹐如果網路言論自由權不能
    更清楚定義﹐將來就有那種可能政府用法人的身份對部落客進行同樣的告訴。
    這是不是就會是另一種管制言論自由的形式﹖

    同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言論不自由獨裁的國家﹐可能就直接向網路公司要求關掉部
    落格﹐或關掉網路公司本身。但是繞過網路公司直接找上個人使用戶﹐可以變成是
    政治管理的新手段。我只是在提醒司法維護個人名譽的同時﹐不可過度剝掉一邊的
    隱私和權利去保護另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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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贊同Tonyc的提議
    可能可以放到黑米去討論得更深入

    或許可以去問問*法蘭西隨筆*的狐大
    他是法律人
    http://blog.roodo.com/tomlin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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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當然,幾百年沒來,也幾百年沒有,醉心於兒女,並不是對於公領域的忘卻,更何況,家庭原本即是社會的第一道環節。

    對於這幾天喧擾的政治議題,讓人憤怒,卻也是我們重新反省,對於司法的期待?或說,對於正義的圖象究竟應該怎麼勾勒。

    法律,無寧就是對於公平與正義的基本期待。

    不想提憲政問題,憲政問題的濫用,在今日總統府與行政院的若干發言,讓人憤怒。以及,讓自己深覺作為一個從徐州路畢業的恥辱,以及作為一個台灣反對運動支持者的失落。

    東華的問題很多,之前,一位敬重長者之女,也在東華離開人世。讓人惋惜不已。

    回到,這個事件,我們期待檢察官做甚麼?也許,各位可以回答我這個問題,因為,田園將蕪,胡不歸?

    也許這樣講太過浪漫,或是過於天真,作為檢察官,公平,以及正義。用過度浪漫的詞句來說,諸如費城裡所說的,你會發現,你成為正義裡的一環,或是木村說的,在法庭上,唯一能代表死者的,就只是檢察官了。

    直到如今,我深信不移。

    我不覺得法律,等同於僵硬的條文分析,諸如若干人所為。網路言論自由,妨害名譽,兩者的權衡很難界定。當然,涉及到個人信仰的問題。或說,簡單一點,對於價值觀的權衡。

    名譽,說極端一點,是人格尊嚴。作為一個人的尊嚴。當然,表達言論的自由。又何嘗不是作為人的尊嚴。取捨在於個人的價值,而價值來自於其所處的社會脈絡以及歷史。

    基本上,如果我們將網路界定成公共空間,想要賦予網路更多的公領域,或說,可以擔負的公共思辯色彩,另一方面,不可逃避的,作為一個公領域所必須接受的規制,即無從逃避。

    至於,檢察官是不是太過主動,同樣的回到各位對於檢察官的期待?這樣的問題,不是一個好問題,因為這樣的思考,前提仍然建立在,認為網路空間保護的優位前提上,何以網路空間一定需要保護?這同樣涉及到價值取捨?

    網路空間不在於保護他的匿名性,或說,隱私不當等同於匿名性。

    又換個例子,如果某對男女朋友事後分手,男性以匿名IP散怖言論,而女生無從確定該IP為誰所有,抑或從何處登錄,或是,更具體的案例,之前的虐犬案,我們是否會認為檢察官過於主動?

    之前所說,檢察官過於主動的說法,是建築在對於具體個案已經有預定理解,或預定判斷的思考上。

    有一百種理由,可以說網路空間是一種新的公共領域,也有一百種理由,可以反證網路作為一種新的公共領域。

    拉雜寫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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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總算有位學法的出聲。

    七月流火的看法,提醒我們檢察官的思考角度、執行法律時的價值取捨問題,和Kai-Shao的看法配合起來看,我自己是覺得有了關於「守法」這件事的新思考。現在還沒整理得很好,找機會再談。

    七月流火,
    好久不見。我常去看你寫你們家一對兒女的生活,看來他們有個很用心愛他們的好爸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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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結果,沒有人告訴我對於檢察官的期待,不過,我想,這個問題,花個十年,也不一定可以想出來,正如同,美麗島大審時所說的,今日台上的審判者,歷史將審判著你們。
    然而,同樣的,歷史也畢定仔細檢視著這些當年高舉揭開國防黑盒子大纛的人,於今日反諷地疾聲呼喊國家機密特權。
    法務部,算是被我留校察看了,如果他聲請釋憲,那就把它死當吧。
    我一直在想,有一個教授講的話,Being different, but equal.我一直很難理解,台灣學生在國外,何以老是必須試圖表現得很中立。
    論文症候群。發發牢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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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同意把持的立場都是出於特定觀點的說法。而觀點的形成通常是出於個人的成長生活
    經驗。既然個人的經驗只涵蓋一方面的生命真實﹐形成的觀點也只是看同一件事情
    各方觀點的一個。

    中立是個迷思。真理是各方立場的呈現﹑交織﹑和折衷。既然不同的觀點都已經呈
    現﹐形成結論不是目的﹑不被期待﹑也不可能﹐那麼對話在這階段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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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你那些連結因為東華學生打輸官司都被關掉了啦

    不要把一個管不住自己的手指頭在網路上轉貼未經查證的謠言的宅女當神來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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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戒嚴又解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