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影音雜誌、部落格與選舉

瑋哥部落格

狠:周錫瑋的關鍵字廣告

亮麗的醜陋發行相關討論

我的朋友林一方

真想看影像雜誌討論串

11.25補:

豬小草的整理和看法:不插旗幟改開格

10 則留言:

  1. 唉!!現在看到羅文嘉的負面選舉手法,林佳龍牽涉的賄選案,林一芳的光碟案,陳鴻榮、徐宜生被交保.....,真是感嘆,當初這些很多都是學運的知識份子,如今為了選舉把自己當初的理想完全沉淪!!

    不覺得現在民進黨的選舉手法跟以前八、九○年代的國民黨非常像嗎?台灣政黨沉淪真是讓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啊....!!

    而更令人感嘆的~~無形之中助長這種沉淪的,就如同看到一個優秀的人可以寫出"眼及手","秋日荷塘","楊桃結果了","藤‧蔓"...,能夠寫出這種優美文字的人,卻以遮掩方式鼓勵贊成這些人以散佈,詆毀別人名譽的方式獲得選舉結果,令人無法想像?

    選舉非得如此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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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負面?正面?觀察的基準點在哪裡?
    沒有羅文嘉的揭弊,像我一樣每天為了升等埋首在學校裡的人還不知道"錢"是這麼好A的!如果揭發的是事實,我認為就不是負面。一個人要出來當候選人,能力與道德操守攤在陽光下讓選民檢驗有什麼不好呢?
    嘴吧說的政見是牛肉嗎?還是要人民買單的黑心牛肉呢?一人一票,我這一票蓋下去前想知道誰的操守讓我比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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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則貼文只是做做資料蒐集,因為尚無時間寫相關的想法。

    我覺得這是值得觀察的特殊媒體現象和網路社會現象。

    其實負面文宣不見得有利。當初高雄市長選舉吳敦義就是拼命散佈有關謝長廷的負面文宣(非常光牒的始祖應該是他吧,只是那時是用錄影帶),才會大敗的。

    不過這次的瑋哥部落格、林一方的影音雜誌,算不算是「負面文宣」?還有待商榷。起碼現在並無證據顯示這兩個媒體和特定候選人有關。

    其實這兩種傳播手法的思考途徑,有著很多不同。

    瑋哥部落格是Kuso文化的一環,有著活潑的創造力,巧妙運用了網路文化和部落格文化。

    「亮麗的醜陋」雖尚未看到內容,但看相關報導,是以爆料揭弊為主要內容,手法則是相當簡單的戲劇對話。在複製和網路流傳這麼容易的時代,還想用「賣光牒」的方式去推廣,有點令人不懂。

    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明明這兩個媒體都是小眾媒體,影響力相當有限,那為何藍軍跳腳跳到這種程度?到底在怕什麼?還是根本不是怕,而是要抹黑對手?故意把這原來屬於邊緣性的傳播行動炒作成大新聞,說是對手做的負面文宣,來拉抬選情?

    拉雜先寫到這兒。

    另外扯一句:
    這位Lu朋友,被你形容為「優美文字」的貼文,好像有些連文字都沒有呢!這樣的稱讚方式,讓我有點摸不著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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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關於永洲案,剛剛細看了當年台北地院和台灣高院的判決全文,結果竟然發現一個不敢置信的驚人事實,就是之前在羅文嘉召開的記者會上,自稱是當年台企銀職員,並且還曾親自前往省議員會館和周錫瑋對保的李坤源,其實根本就不是當時銀行負責此業務的對保人,而是當年永洲案台企銀方面所委託的訟訴代理人(委任律師?)!

    事實:

    1、李坤源在羅文嘉記者會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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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文嘉追擊永洲案 銀行員出面指證周錫瑋
    11/15/05 21:32:18
    (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十五日電)

    民進黨台北縣長候選人羅文嘉緊咬「永洲案」,今天找來當時承辦此案的台灣中小企銀職員李坤源,指證當時曾前往省議員會館和國民黨台北縣長候選人周錫瑋對保;過程中銀行曾要扣押周擔任立委的薪水,他也已備好公文要發文執行,但周到銀行找董事長後,他即被指示不要執行扣薪。

    羅文嘉表示,周錫瑋和他辯論時曾說印鑑被偽造盜用,自己也是被害人,李坤源的出面指證,證實周錫瑋就是永洲案的當事人,在辯論中公然說謊;另外,原本台灣中小企銀基層員工已執行申請扣押周的立委薪水,最後就是因為特權施壓,讓扣押薪水的公文發不出去。
      
    台北縣長選舉選情白熱化,羅文嘉今天一連在民進黨中央黨部舉行兩場記者會,抨擊周錫瑋特權貸款、超貸不還,最後還施壓擺平,由全民買單。為證明「永洲案」是事實,羅文嘉陣營還找到當初永洲案中小企銀的承辦人李坤源出面說明。
      
    李坤源哽咽地說,「永洲案對我永生難忘」。他在民國八十六年二月親自到博愛路省議員會館和周錫瑋對保,後來發生利息逾期,九十年十二月銀行聲請假扣押周錫瑋第五屆立委選舉選票補助款一百九十九萬餘元。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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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李坤源其實根本就不是當時的對保人,真正當時的對保人名叫曾俊升,李坤源根本就是當時台企銀所委任的訟訴代理人(委任律師?)
    -----
    (1)永洲案一審之台北地院 91重訴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91 , 重訴 , 2
    【裁判日期】 910502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李坤源 .
            唐藹玲 .
      被   告 周錫瑋 

    (下略)

    (2)永洲案二審之台灣高等法院 台高91重上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91 , 重上 , 235
    【裁判日期】 920121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周錫瑋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唐藹玲  
             李坤源  

    (中略)

    (二)證人曾俊升(即當時主管被上訴人公司授信業務之營業部襄理)於原審及本院證稱:八十六年九月間,因原融資借款契約即將逾期,上訴人亦擔任保證人之瑋士企業有限公司在被上訴人仁愛分行的貸款就不能撥款,故上訴人之合夥人兼助理楊晏典要求儘快辦理變更契約,在辦理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時,變更契約拿來,上訴人部分有蓋印但沒有本人簽名,且尚未辦理對保,本來應該是要再跟上訴人辦理對保才能展期,但因為上訴人是省議員,常常在省議會,只有應他們要求,採取變通之方法,先核對留存印鑑是否相符,再用電話確認,由訴外人楊晏典用被上訴人銀行專線電話打上訴人之行動電話聯絡上訴人,聯絡上後,伊有跟上訴人提到之前借款已經到期,要改成台幣貸款,辦理展延,上訴人是保證人,上訴人說他知道,上訴人的聲音伊聽得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二、六三頁,本院卷第四七、四八頁)。核其所證,僅關於辦理本件融資借款延展事宜時,曾以電話與上訴人聯繫之變通方式對保,經上訴人表示知道原借貸期限延展之相關事宜,縱使曾俊升有關上訴人同意延期證言之證明力薄弱,但亦與楊晏典是否盜用印文無關,亦無法證明楊晏典盜用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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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即使是當年真正的對保人曾俊升,其是否有完成與周錫瑋對保的動作也相當令人懷疑。換言之,周一直說永洲案他也是受害人,他是被楊晏典盜用印章,完全不知情的說法,的確其來有自。----

    永洲案二審之台灣高等法院 台高91重上235號民事判決:

    九、上訴人復抗辯:被上訴人之受僱人曾俊升以電話聯絡方式,辦理對保手續,所撥之行動電話號碼經查係訴外人翁聖儒所有,然上訴人並不認識翁聖儒,該行動電話亦非上訴人所有,曾俊升所撥電話並非上訴人接聽云云。查上訴人就系爭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既係因其上有上訴人之印文所致,已如前述,對保手續並非契約成立之要件,則被上訴人之營業部襄理曾俊升以電話向上訴人對保時,該電話接聽人是否為上訴人,並不影響上訴人以印文表示同意成立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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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辯詞雖然只是周自己單方面的說法,而且當時周也沒有請這位翁聖儒先生出庭出證,但事實上連當時二審的法官也都認為曾俊升的供詞可信度其實薄弱。(只是既使如此,也不影響判決結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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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被上訴人於準備程序捨棄證人翁聖儒(見本審卷第一○九頁),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復具狀請求傳訊證人翁聖儒,其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自不得再行主張。又上訴人主張:證人曾俊升為被上訴人公司副理(原為襄理,現為副理),因有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不得令其具結,其證言之證明力薄弱云云。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第二、三款規定,「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得不令其具結,證人曾俊升為被上訴人公司副理屬被上訴人之受僱人,但並非「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故本院認其仍有具結必要,上訴人不得具結之主張,即不可採,但其證言之證明力薄弱,已如前述,故不影響判決結果之判斷。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無礙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

    結論是,看到以上這些事實,請問各位還能不心驚肉跳嗎?至少我是相當吃驚的--一個當年台企銀的委任律師(??),十年後竟然可以搖身一變成為當年台企銀的承辦職員,並且還在記者會上公然撒下暪天大謊,說他曾親自前往周錫瑋的省議員辦公室與之對保??!!(即使是真正的對保人曾俊升,當年也僅僅只有用電話對保而已)

    天啊!~怎麼會有這種事情?為了要當選,為了要抺黑一個人,竟然可以如此的不擇手段!(還在記者會上演戲,裝得要哭的樣子,說他「永生難忘」?? )我這次真的是第一次見識到政治的邪惡與恐怖處,真是叫人不寒而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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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烤肉涉賄 蘇煥智列被告
    陳定南被指席開三千桌
    國安頭子介入選舉
    羅文嘉的抹黑選舉手法
    林佳龍牽涉的賄選案
    林一芳的光碟案
    陳鴻榮、徐宜生被交保
    還有陳哲男的炒股案,水餃案,sogo案,陳由豪案
    陳敏賢高捷案
    高捷五人小組被起訴.....

    我還真是覺得上面那個人說的沒錯,民進黨在不反省,越來越腐敗,為了保有政權,不談執政政績,反而在打以前國民黨選舉的老路子,
    未來就看哪個政黨先改革,先自省,才有機會取得台灣老百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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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路見不平123先生,

    首先,我想如果路先生不是真的不懂訴訟實務,
    就是存心誤導其他人!
    試問您是否查過台北律師公會登錄執業律師名冊中,
    真有這樣一位李坤源律師?
    至少我沒查到!

    許多銀行的清償債款訴訟案件都是由銀行內部的法務人員充作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未強制律師代理),
    這位李坤源先生應該就是台企銀內部的法務人員,
    承辦周先生欠款追償業務,不叫承辦人員不然叫啥?

    你一口咬定他是委任律師,然後用(??)想要事後推卸查證責任,
    判決部份也只節錄出對周似乎有利部份,
    我只能說居心可議!

    其次,您一再提及台企銀一造證據薄弱,
    其實這只是判決理由說法官明並非依造人證形成心證,
    (最重要的證據就是物證,那份蓋有周先生印鑑的契約)
    事實是高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周先生的上訴,
    維持他一審敗訴的判決,
    我想周先生抗辯印鑑被盜用的證明力,在法官的心證中顯然更薄弱於你故意貼的這幾段判決文節錄吧!

    周先生的抗辯一二審法官都不採信,您卻可以逕下一個
    "周一直說永洲案他也是受害人,他是被楊晏典盜用印章,完全不知情的說法,的確其來有自。---- "
    這樣的結論,也真是讓我心驚膽跳啊!

    最後,判決中係言明曾俊升是為仁愛分行的瑋士案撥款去對保,
    並不是為永洲案!
    "....八十六年九月間,因原融資借款契約即將逾期,上訴人亦擔任保證人之瑋士企業有限公司在被上訴人仁愛分行的貸款就不能撥款,故上訴人之合夥人兼助理楊晏典要求儘快辦理變更契約,在辦理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時,變更契約拿來,上訴人部分有蓋印但沒有本人簽名,且尚未辦理對保,本來應該是要再跟上訴人辦理對保才能展期...."
    因此,李坤源先生到底有無為永洲案對保,
    這份判決中根本看不出來!
    路先生這樣未詳究事理,試圖用片面證據誤導他人判斷,
    逕稱他人抹黑,不擇手段!
    才真的叫我不寒而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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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多謝heuss這位法律人的內行說明,不然還真一堆人被誤導。

    看到這位路見不平的留言,真的是很不平。本想刪掉,但是想說就讓大家看看有些人是怎樣的水準吧。看看是哪個陣營真正用這類抹黑手法在玩選舉。

    對於初次留言不肯留信箱或可聯絡網頁者,我已相當不耐煩。特別是散布一些不實消息者。再看到這類東西我一定會刪。煩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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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東森新聞的報導(註三):「(台企銀董事長)張兆順則強調,他事前並
    不知情,是事後才去了解,據說是由一位已經退休的承辦員「李坤源」去講的!」

    董事長都說了,他是台企員工,至於是不是承辦員我就不知道了!

    只是周老兄說的比較好玩:「...李坤源則是中小企銀法務代理人...」,他都說被盜印,那老兄你怎會知道李坤源是不是承辦人呢!

    周老兄,邏輯要學好一點!

    其實確認很簡單,只要把李坤源的人事資歷調出來!法務部門和放款部門不同吧!

    而且放款的單子一定有包括承辦人印章的一堆印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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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戒嚴又解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