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明確的政治倫理
by TonyC
關於七二六記者會發言稿。在吳乃德所寫「公民社會和政治的分際」﹐把公民社會界定分別於政治和利益團體之外﹐是論述的重點。而台灣是不是有公民社會﹐或說公
民社會會不會因為這次的討論行動而界定清楚﹐會關係到台灣民主的前途。看台灣過去五十年﹐只有政治和利益團體。而政治由利益團體﹐比方說政黨或是族群所主導。
公民社會的主體內容是什麼﹐李丁讚在其文稿「道德﹑法制與政治責任」的闡釋簡單清楚。公民社會就是個體信賴沒有偏見的法制和政治責任清楚歸屬的社會。在這種社會裡﹐法制的訂立和實施必須無視膚色﹑族群﹑和各種歷史分類的指標。從我的觀點﹐李丁讚一文是整個行動宣言中﹐關於如何形成公民社會最切中問題最扎實的論述。
政治責任﹐或用政治倫理 (political ethics)一詞﹐是對政治人物行為的規範。直接跟政治人物的作為 (conduct) 有關﹐用明白具體的法律 (law) 刑責來規範指導在位者的行為。通常法律只界定如果做了什麼或沒有做了什麼時就有什麼樣的處罰。法律不處理個體”應該“要做什麼的問題。就民主政治發展的歷史來看﹐政治人物必須具備的政治倫理一是誠實﹐在說的時候不遮掩或是扭曲在其職位上做了的事。二是信用﹐努力去做已經說出的承諾。關於誠實﹐是法院作證前必須要做的基本宣告﹔只要做假證﹐不管受調查的案件如何﹐就已經犯罪。關於信用﹐在立法上比較含糊。
民社會會不會因為這次的討論行動而界定清楚﹐會關係到台灣民主的前途。看台灣過去五十年﹐只有政治和利益團體。而政治由利益團體﹐比方說政黨或是族群所主導。
公民社會的主體內容是什麼﹐李丁讚在其文稿「道德﹑法制與政治責任」的闡釋簡單清楚。公民社會就是個體信賴沒有偏見的法制和政治責任清楚歸屬的社會。在這種社會裡﹐法制的訂立和實施必須無視膚色﹑族群﹑和各種歷史分類的指標。從我的觀點﹐李丁讚一文是整個行動宣言中﹐關於如何形成公民社會最切中問題最扎實的論述。
政治責任﹐或用政治倫理 (political ethics)一詞﹐是對政治人物行為的規範。直接跟政治人物的作為 (conduct) 有關﹐用明白具體的法律 (law) 刑責來規範指導在位者的行為。通常法律只界定如果做了什麼或沒有做了什麼時就有什麼樣的處罰。法律不處理個體”應該“要做什麼的問題。就民主政治發展的歷史來看﹐政治人物必須具備的政治倫理一是誠實﹐在說的時候不遮掩或是扭曲在其職位上做了的事。二是信用﹐努力去做已經說出的承諾。關於誠實﹐是法院作證前必須要做的基本宣告﹔只要做假證﹐不管受調查的案件如何﹐就已經犯罪。關於信用﹐在立法上比較含糊。
目前沒有國家立法﹐說候選人的政見如果沒有在任內實現﹐必須負法律刑責。在歐美的媒體有習慣記錄候選人的政見和政治人物的宣告。當這些人物在位的做法和其
政見或宣告相違背﹐媒體就會把這些記錄播放給大眾評估。在台灣﹐媒體自貶為一種爆料商業的利益團體﹐只為了在現時取悅特定的新聞消費者﹐不成為公民社會的器具﹐不替公民有系統地記錄整理政治人物的言行。
今天論壇的行動就在於界定生成超越利益團體的公民社會和政治倫理。而且強調政治倫理不可以和道德混為一談。所以﹐當然連媒體都是檢討的對象。這是自由的網際網路能夠發揮的功效。
道德 (morality) 是對於社會發展的文化價值觀。之所以有關社會﹐就說明這不能只是個人的偏好或信仰。東亞文化的道德觀受儒家思想影響很大﹐我們要自覺這不是唯一的道德價值體系。還有其他的選擇﹐比方各類宗教的道德體系。道德觀點不能直接影響干預政治體系的運作﹐但是可以透過強化上述個體的誠實和信用兩種政治倫理來參與。既然法律不能全然界定誠信﹐模糊的地帶就是道德發揮的空間。
目前我們在力推形成公民社會和確定政治倫理的社會運動﹐不是在處理選擇那一套道德文化價值。這個我們要像李教授一樣講得很清楚﹐免得被沒腦的人說我們在唱高調﹐用泛道德甚至是宗教在干預政治。
但我們在考慮制度的實際面時﹐不能就忽視道德文化價值體系的功能。沒有道德的根基﹐就沒有誠信的絕對必要。沒有誠信﹐就沒有了政治倫理﹔沒有基本的政治倫理﹐就連法律都不能挽救政治體系。比較英國﹑北歐﹑和其他國家的政治運作﹐就知道沒有基督新教的道德﹐就很難有永續的民主政治倫理。而在各地長老教會的基本信條﹐是把新教的道德實現在代議制度的倫理中﹐來架構和運作教會自治的組織。所以歷史上受到加爾文主義影響很深的地區﹐不只是教會﹐而是連整體國家的民主制度都可以運作和持續。
台灣是個多元文化交匯的地區。現在﹐不同的道德價值觀點和宗教如何一起強調誠實和信用這兩個核心價值來明確政治倫理﹐以至能夠產生和服務公民的社會﹐可能比讓政治人物自己決定應該遷就那個利益團體﹐或將來到底要統要獨都要緊。
【Twcivilsociety︱我想聽你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