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 星期五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仍判有罪

泰雅爾民族議會聲明:

無法接受司馬庫斯部落櫸木案二審判決有罪之聲明

2007年9月28日

對於我泰雅爾(Tayal)族馬里光(Mrgwang)群司馬庫斯(Smangus)部落櫸木一案,經向國家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仍遭判決有罪,令人無法接受,因此發佈本聲明。

司馬庫斯部落依據泰雅爾族傳統律法Gaga na Tayal,於其社群領域內處理風倒櫸木,遭林務局人員竊取主幹,殘材運回部落,竟遭國家司法以「竊盜」判刑治罪,族人忍辱依國家體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卻仍遭判決有罪,讓我們對國家體制無法建立信心。

泰雅爾族依據歷代相傳祖訓律法(Gaga),對於族群部落之領土、山川,世代永續相傳,雖然遭受逼迫,從未放棄歷代相傳領域土地。我們重視承諾,看重與總統所訂立的新伙伴關係及再肯認協定,雖然該協定似乎尚未受到政府實質重視,我們仍據以發展、建設彼此友好對等關係,一再期待狀況改善。協定中,國家承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現行之《中華民國憲法》已規定原住民族權利依其民族意願獲得保障,已頒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並依據憲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因此,泰雅爾族依據本族律法(Gaga)來守護傳統領域及其自然資源,業已獲得國家法律認可。

如今,從這個櫸木案處理事件的過程,我們看到以往的政策錯誤仍未能歸正,行政機關不尊重原住民族及國家法律,立法機關修法怠惰,竟然連司法機關都無法維護基本的法律正義,使我們對與國家之間的「伙伴關係」產生極大的懷疑。

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再次聲明:強力支持我族馬里光群司馬庫斯部落依據泰雅爾族律法(Gaga)執行,捍衛土地森林權利。林務單位在未經我族馬里光及鄰近社群同意之下,竊取司馬庫斯部落處理中風倒櫸木,違反國家法律,以及泰雅爾族律法,必需道歉、和解。如果政府繼續不尊重協定與法律,我們將保留一切必要措施,拿出祖先反抗不義的精神與方法,以維護我族部落及人民的權益。

 

議長 馬薩‧道輝

祕 書 長:烏杜夫‧勒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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