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 星期二

【行動呼籲】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無罪抗告聲援連署

何罪之有?聲援司馬庫斯部落風倒櫸木事件無罪抗告連署書

「Rhiyal myan, hmwsa quriq son sami!」Kmayal qu mrhuw Icyeh,「Iyayt nbah mstkung、msqara qu sinnusan inlungan!Nyux qu mshiyu mtasaw na Gaga Tayal, khanay ta nya Utux Kayal, prraw、slokah、phngyang qu Smangus! Mhway simu kwara!」
「我們的土地,為何說我們是小偷!」頭目倚岕說,「我們決心抗爭到底,不畏懼、不動搖!只為公義、真理可以實現,此時但願上帝大大的祝福,也希望我司馬庫斯的朋友們用力幫助我們!感恩。」


聲明:司馬庫斯部落族人因『風倒櫸木』一案,遭受以「竊盜」治罪起訴,部落不服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堅持部落行為完全合乎泰雅族傳統慣習、合乎情理,合乎當前政府推動之「新夥伴關係」之精神,合乎經總統公佈實施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律,理直氣壯地進行無罪抗告。

事件經過說明:
2005年9月1日,
泰利颱風過境造成司馬庫斯部落唯一聯外道路崩塌,這地方也是部落固有傳統領域,為儘速讓部落學生下山就學、部落生活恢復正常,部落議會決定自行搶修清理。風倒櫸木就埋在崩塌土堆裡,族人完成道路搶通後就將倒木擱置路旁,心想他日再帶回部落並充份利用在部落意象造景,為觀光產業加分。
同年10月7日,風倒櫸木躺在路旁一個月又七天,部落族人發現林務局員工將倒木鋸成數段運下山,心裡非常的生氣,認為林務局未告知當地住民就私下將倒木取走,此種作法比小偷還要小偷,非常的霸道!雖不服,但也只能默默承受,不予計較。

10月14日,剩餘的殘枝、敗幹仍有其最後利用價值,於是部落議會委派阿敏等三位部落青年前往搬運,回程中卻遭到新竹林管處會同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依違反森林法,以「加重竊盜罪」移送偵辦。於2007年4月18日,一審宣判各處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2年。

我司馬庫斯部落行事除以泰雅Gaga(傳統規範)及良心判準為最高指導原則,其餘皆依據「部落公約」召開部落會議處理一切公共事務。司馬庫斯人在這塊土地生活了至少超過20代以上的歷史,也因為我們的存在這片山林才得以被保護,再說於固有傳統領域上善加利用風倒木,本是愛惜資源、天經地義的事,豈能與竊盜劃上等號?難以理解!

對於林務局及檢警,即使不論「原住民族基本法」,而就一般狀況而言,此仍是以最嚴苛的角度,從「森林法」第五十二條「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來入人於罪,而非從災後清理、乃至於當為而不為。不從「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的角度來理解,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針對新竹地方法院不當的判決,我們深表遺憾與痛心,為了追求部落之清白與公道,我們決定以『無罪抗告』繼續上訴到底,不達目的絕不中止,也盼望認同我們的朋友們以實際行動幫助我們。

連署網頁

部落格: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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